根据国务院于 2003年12月13日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权,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投资的产业、区域和金额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同时,对于任职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2)重点高等学校;(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符合前三项条件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符合以上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按照中国政府的要求,向中国政府提出永久居留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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