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赡养父母指的是子女有义务要赡养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父母或者子女已经去世且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祖父母、外租父母,如有两个子女或以内的,按子女月均家庭收入的50%计算,三个以上的按40%计算。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为什么是6000 扩展
按照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以抵扣2000元;如果本人不是独生子女的,有兄弟姊妹2人的,每人每月可以用于抵扣额为1000元;如果为2人以上的,那兄弟姊妹之间要协商,只有2个人可以用于抵扣,每人每月1000元。没有规定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有6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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